Details, Fiction and 國安法 新聞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聲明指,是次修訂賦權警務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被用於檢控,稱該做法變相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

另一方面,黎恩灝稱條文中的「指明人士」本身涵蓋範圍廣泛,認為目前法例的修訂,令到一些本身與調查無關的人也有機會牽涉在內,「可能一個家庭成員被國安合理地懷疑、調查中,其他家庭成員可能是共享同一部電腦,自然就會有共享的密碼、共同地access(登入)到那部電腦……變成了他們的配偶或子女都是因為這樣的情況下,而要配合提供那些資料,而那些人可能是完全跟當局懷疑的國安調查沒有關係的。」

陳培瑜承諾,將持續在立法院堅守崗位、嚴格把關,絕不容許任何企圖假藉國安之名、行威權復辟之實的荒謬主張在國會發酵,台灣的未來,由台灣人民共同決定。

圖像加註文字,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方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經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條文亦訂明無需裁判官手令的情況,包括職級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地方有任何指明證據、而該證據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或有任何原因以令到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時候,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行使相關權力。

黃啟暘指,在英國的法例下,若執法人員認為有需要要求被調查人士提交密碼,在搜查令以外,需要另外向法庭申請索取受查者的密碼的手令、經司法審查後才能獲得,「索碼密碼的程序或門檻也是高一點,要求密碼的這個行為是要相稱的。」他以新聞工作為例,「例如記者,如果要求密碼會看到很多新聞材料,這在公眾利益的權衡上可能會有影響。」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草案明定,維護國安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及網際網路空間,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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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書面報告提到,《國安法》修法後,增訂鼓吹戰爭言論之行政裁罰,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認定有鼓吹戰爭言論者,得處以罰鍰。

現行軍公教與退將等若涉犯國安之罪,必須待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後才能剝奪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的規定,草案則定明,相關人員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無需等待定讞,就能自宣示判決日起暫停發給其退休(職、伍)給與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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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草案明定,維護國安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及網際網路空間,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

此外,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應以法律禁止鼓吹戰爭宣傳之意旨,避免境外敵對勢力或在地協力者利用網路從事滲透與認知作戰,或對於鼓吹戰爭言論及網路內容涉及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財政、經濟安定之錯假訊息等情形予以適當限制及處理,有必要於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增訂管制及相關處置措施。

由於此一修法恐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疑慮,行政院政委林明昕解釋說,此次修法是行政罰而非刑罰,主要是避免相關戰爭言論在網路上不斷傳播,條文沒有說要檢舉或申請等行為才成立,內政部也不會每天沒事當網路警察抓來抓去。他進一步表示,行政罰跟刑責不同,有顧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因此沒有刑責。網路言論主要是希望避免不斷傳播。

鄧炳強又指,警方並不會隨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而是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之後,經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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